您所在的位置:塑胶五金网 > 技术频道 > 塑料包装

《循环经济法》即将出台 过渡包装制品将直接受限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08-01-02 14:05:43点击率:
   《循环经济法》经过一年多的精心起草与反复论证,日前已初现轮廓。据悉,草案中,一造成浪费、二增加污染的“过度包装”被列为明确的严厉限制和惩罚的范围。《循环经济法》包括总则、资源开采和节约使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再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可持续消费、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于过度包装处罚标准是非常严厉的”。有业内人士这样表示,根据该法的“限制过度包装”条款,一些日用消费品,如月饼、茶叶、保健品、化妆品等所穿的“衣服”(包装物),如果其总成本超过产品零售价的20%,那么,生产企业将面临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生产者还得对其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或无害化处置的“延伸责任”,即: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生产或进口商必须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也可委托销售者或废物回收企业回收。否则,将被处以代为回收或处置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该法在管“大”的同时,也没放过一些看似很“小”的资源。草案第48条称,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将实行“多用多掏钱、少用按比例奖励”等原则。此外,根据此草案,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将制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逐步提高消费税税率,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悉,此草案在人大会议二审就能通过。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塑胶五金网技术频道 http://www.sjwj.com/Liter/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17830.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在线客服
联系我们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我们

联系QQ:234145668

150-1482-2798

周一至周日8:30-18:00

东莞市邦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6-2024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QQ:234145668 客服及建议:15014822798 经营证照

服务热线

150-1482-2798

找回账号密码

信息发布咨询

申诉意见反馈

会员功能说明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