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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即将实施进出口塑料包装制品及材料新规定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08-01-02 15:03:38点击率:

   从今年8月1日起,如果食品进出口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将不准销售或不予出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文件规定,我国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直接包装及原辅料均需符合要求。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按照新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报检时不可遗漏相关资料

   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以免出口食品因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产品无法出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需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以及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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