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塑胶原材料
- 通用塑料
- PE ABS PP PVC PS LCP PCM LDPE MBS LLDPE GPPS HDPE BMC AAS ASA PHB HIPS UHMWPE DMC EBS K树脂 PPR MS SIS 其他通用塑料
- 工程塑料
- PA66 PA6 PA46 PC POM PPO PET PMMA EVA SAN PA11 PA610 PU POE PPA PSU PA1010 PBT PPS PP-R PA12 PES PEI PF EEA PEN AS PARA PFA AES EPDM MDPE EPS CPVC FEP EVOH PA612 CA PC/ABS SEBS 其他工程塑料
- 塑胶工业品
- 塑胶消费品
- 五金原材料
- 五金工业品
- 五金工具
- 电子工具 手动工具 电动工具 工具包、工具箱 喷涂工具 起重工具 液压工具 园林工具 电力电讯工具 日用五金工具 测量工具 切削工具 气动工具 研磨工具 金刚石工具 磨具、磨料 刀具、夹具 钳工工具 电工工具 管工工具 土木工具 其他未分类 五金工具 组合工具 防爆工具 匠作工具 农、园、林工具 手工工具 美容器具 其它五金工具 热工工具
- 通用配件
- 密封件 零部件 弹簧 滑车 模具 齿轮 铸件 配件五金 葫芦 锻件 钢球 阀门 紧固件、(非)标准件 索具 其他传动件 轴承 链条、链轮 润滑器 焊接设备与材料 电焊机 千斤顶 其他未分类 通用配件 温控器 气动元件 喷嘴 传动件 脚轮、万向轮 滚筒 卸扣 紧固件 液压元件 船用五金配件 管夹 直通 过滤材料 管材及管接头 井盖 吊钩、抓钩 钢珠、滚珠 密封、润滑 专业配件 喷头 液压辅件 起重件 卡箍、抱箍 其它通用配件
- 锁具安防
- 作业保护 防静电产品 军需用品 防身用具 防弹器材 智能卡 锁具 印章设备 信息安全 防雷避雷 防爆防水防尘 消防救援 二手安防产品 公共广播 防伪产品 灾害防护 智能交通 小区安防 建筑安防配件 楼宇对讲 安全标识 安全检查 交通指挥 监控器材 静电测试仪 警报设备 防盗装置 其它安全防护用品
- 仪器仪表
- 车用仪表 包装测试设备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电子元器件 传感器 色谱仪 实验室仪器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设备 试验设备 通用分析仪器 生物仪器 医用仪器仪表 衡器 气象仪器 气体检测分析仪 电子测量仪器 分析仪器 实验室常用设备 计量标准器具 无损检测仪器 粮食水分仪 专用仪器仪表 工业自动化仪表 校验仪器 变送器 环境、环保检测仪器 其它仪器仪表
- 电子电工
- 变频器 电子材料 开关电源 绝缘材料 绝缘材料 输电设备及材料 电子电工产品设计加工 天线 雷达及无线导航 电子电工产品制造设备 电热设备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高压电器 低压电器 配电装置、开关柜、照明箱 显示设备 电子、电工产品代理 半导体材料 电子元器件、组件 工业自动化装置 磁性材料 电工陶瓷材料 电子化学品 插头、插座 充电器 电动机、电机 光电子、激光仪器 UPS与电源 照明与灯具 其他未分类 数码产品 电池 电子电工 开关 电工仪器仪表 电动机 电阻材料 插座 电器成套设备 配电输电设备 电源 电线、电缆 调压器 信息安全产品 电子产品包装 稳压器 变压器 连接器 插头 节电器 电气产品 其它电工设备
- 机械设备
- 裁断机 发泡机 电晕机 热熔机 注塑机 成型机 挤出机 制袋机 吹膜机 吹塑机 压塑机 压延机 造粒机 滚塑设备 包装设备 混炼机 切胶机 硫化机 密炼机 风机、排风设备 压缩、分离设备 印刷设备 整熨洗涤设备 玩具加工设备 机床 化工设备 电脑产品制造设备 家电制造设备 塑料机械 点胶机 混合机 定型机 贴合机 吹瓶机 制杯机 押出机 落砂设备 丝网设备 玻璃加工机械 钣金加工设备 切割设备 选矿设备 焊割设备与材料 造型及制芯设备 石油设备 包装检测设备 包装制造机械 激光设备 农业机械 管型线材加工设备 包装成型机械 清理设备 金融专用设备 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建材机械 换热、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制造设备 砂处理设备 电镀设备与材料 食品加工机械 工控系统及装备 纸加工机械 纺织设备 医疗器械与设备 直接包装机械 工业锅炉 制氮机 仓储设备
- 五金消费品
- 办公文教光学器材
- 办公家具 计算器 实验室用品 乐器 光学仪器 绘图文具 办公挂摆饰 学习文具 办公用纸 学校家具 打印机耗材 办公文教五金 眼镜及配件 文具配件 其它教学模型、器材 文化办公设备 裁剪用品 光学计量标准器具 文教用橡胶制品 装订用品 教学模型、器材 复读机、学习机 PDA 笔类 其它文具 摄影器材 光学加工机械 书写板、擦 实验室专用设备 其它办公耗材
- 商务服务
- 二手设备转让
- 二手建材设备 二手汽摩 二手交通产品及用具 二手通讯产品 二手机械设备 二手环保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二手运动休闲用品 二手电脑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农副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包装设备 二手家居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服装鞋帽加工设备 二手家用电器 二手冶炼加工设备 二手办公文教用品 二手电子、电工产品 二手化工产品设备 二手纺织、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汽配加工设备 二手玩具加工设备 二手安全、防护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用品 二手印刷设备 二手食品饮料加工设备 二手医药产品加工设备 其他未分类 二手设备转让 二手工程机械 二手办公设备 二手建材加工设备 二手纸加工设备 二手通信器材 二手交通工具 二手木工机械 二手电工电气产品 二手纺织加工设备 二手橡胶加工设备 二手制鞋设备 二手化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配件 二手矿业设备 二手广电设备 二手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造纸设备 二手仪器仪表 二手环保设备 二手锅炉 二手通用零部件 其它二手设备 二手医疗设备 二手包装机械 二手照明器材 二手物流设备 二手食品机械 二手制药设备 二手电动工具 二手服装加工设备 二手电子加工设备 二手农业机械 二手冶炼设备 二手机床 二手塑料机械 二手安防设备 二手体育休闲设施
- 项目合作
- 能源项目合作 家电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能源项目合作 化工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注塑加工合作 铸塑加工合作 压塑加工合作 吸塑加工合作 吹塑加工合作 挤塑加工合作 冶金矿产项目合作 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合作 建筑项目合作 工艺礼品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用品项目合作 玩具项目合作 医药、保健项目合作 机械及工业制品项目合作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交通项目合作 家居用品项目合作 运动休闲用品项目合作 其他未分类 项目合作 建材项目合作 电子项目合作 食品饮料项目合作 电脑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项目合作 医药项目合作 招标、投标 电工电气项目合作 地区、政府招商引资 其它项目合作 机械项目合作 照明器材项目合作 服装项目合作 冶金项目合作 矿业项目合作 交通工具项目合作 五金工具项目合作
- 表面处理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07-12-16 17:01:21点击率:
0
0
(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部门发布国经贸质[1998]123号)
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音、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 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井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货票和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产品仍在三包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农民仍然可以享受三包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的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O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
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
未列入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音、修理者、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农民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产品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产品的进口者视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修理合同,承担产品修理业务的修理者。
本规定所称农民包括农民个人、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联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本规定的,不得销售产品:
(二)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四)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五)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者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车);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修理者地址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
(六)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七)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 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民的投诉和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井提供服务。
第八条 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承担三包业务的修理者修理占用和无维修配件待修的时间。
第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凭发货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对于转手购买且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货票和三包凭证,但是可以提供证明产品仍在三包期内的证据(如发货票存根、发货票影印件、由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牌照可以查到的产品购买日期等),则农民仍然可以享受三包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指定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就近未设指定的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具体事宜由农民与销售者双方商定。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的正常维护、保养、调整、检修等,不属三包修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O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 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第十四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第十五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对三包故障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产品,因附件三所列同一故障,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上款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民的,计为整机;作为农业机械配套动力的,计为总成。
第十六条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附件三所列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第十七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农民。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第十九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
国家提倡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开展农忙现场三包服务。
第二十条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销售者应当负责运输或者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
上一篇: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下一篇: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塑胶五金网技术频道 http://www.sjwj.com/Liter/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8765.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8765.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技术分类
联系我们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东莞市邦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6-2024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QQ:234145668 客服及建议:15014822798 经营证照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