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塑胶原材料
- 通用塑料
- PE ABS PP PVC PS LCP PCM LDPE MBS LLDPE GPPS HDPE BMC AAS ASA PHB HIPS UHMWPE DMC EBS K树脂 PPR MS SIS 其他通用塑料
- 工程塑料
- PA66 PA6 PA46 PC POM PPO PET PMMA EVA SAN PA11 PA610 PU POE PPA PSU PA1010 PBT PPS PP-R PA12 PES PEI PF EEA PEN AS PARA PFA AES EPDM MDPE EPS CPVC FEP EVOH PA612 CA PC/ABS SEBS 其他工程塑料
- 塑胶工业品
- 塑胶消费品
- 五金原材料
- 五金工业品
- 五金工具
- 电子工具 手动工具 电动工具 工具包、工具箱 喷涂工具 起重工具 液压工具 园林工具 电力电讯工具 日用五金工具 测量工具 切削工具 气动工具 研磨工具 金刚石工具 磨具、磨料 刀具、夹具 钳工工具 电工工具 管工工具 土木工具 其他未分类 五金工具 组合工具 防爆工具 匠作工具 农、园、林工具 手工工具 美容器具 其它五金工具 热工工具
- 通用配件
- 密封件 零部件 弹簧 滑车 模具 齿轮 铸件 配件五金 葫芦 锻件 钢球 阀门 紧固件、(非)标准件 索具 其他传动件 轴承 链条、链轮 润滑器 焊接设备与材料 电焊机 千斤顶 其他未分类 通用配件 温控器 气动元件 喷嘴 传动件 脚轮、万向轮 滚筒 卸扣 紧固件 液压元件 船用五金配件 管夹 直通 过滤材料 管材及管接头 井盖 吊钩、抓钩 钢珠、滚珠 密封、润滑 专业配件 喷头 液压辅件 起重件 卡箍、抱箍 其它通用配件
- 锁具安防
- 作业保护 防静电产品 军需用品 防身用具 防弹器材 智能卡 锁具 印章设备 信息安全 防雷避雷 防爆防水防尘 消防救援 二手安防产品 公共广播 防伪产品 灾害防护 智能交通 小区安防 建筑安防配件 楼宇对讲 安全标识 安全检查 交通指挥 监控器材 静电测试仪 警报设备 防盗装置 其它安全防护用品
- 仪器仪表
- 车用仪表 包装测试设备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电子元器件 传感器 色谱仪 实验室仪器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设备 试验设备 通用分析仪器 生物仪器 医用仪器仪表 衡器 气象仪器 气体检测分析仪 电子测量仪器 分析仪器 实验室常用设备 计量标准器具 无损检测仪器 粮食水分仪 专用仪器仪表 工业自动化仪表 校验仪器 变送器 环境、环保检测仪器 其它仪器仪表
- 电子电工
- 变频器 电子材料 开关电源 绝缘材料 绝缘材料 输电设备及材料 电子电工产品设计加工 天线 雷达及无线导航 电子电工产品制造设备 电热设备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高压电器 低压电器 配电装置、开关柜、照明箱 显示设备 电子、电工产品代理 半导体材料 电子元器件、组件 工业自动化装置 磁性材料 电工陶瓷材料 电子化学品 插头、插座 充电器 电动机、电机 光电子、激光仪器 UPS与电源 照明与灯具 其他未分类 数码产品 电池 电子电工 开关 电工仪器仪表 电动机 电阻材料 插座 电器成套设备 配电输电设备 电源 电线、电缆 调压器 信息安全产品 电子产品包装 稳压器 变压器 连接器 插头 节电器 电气产品 其它电工设备
- 机械设备
- 裁断机 发泡机 电晕机 热熔机 注塑机 成型机 挤出机 制袋机 吹膜机 吹塑机 压塑机 压延机 造粒机 滚塑设备 包装设备 混炼机 切胶机 硫化机 密炼机 风机、排风设备 压缩、分离设备 印刷设备 整熨洗涤设备 玩具加工设备 机床 化工设备 电脑产品制造设备 家电制造设备 塑料机械 点胶机 混合机 定型机 贴合机 吹瓶机 制杯机 押出机 落砂设备 丝网设备 玻璃加工机械 钣金加工设备 切割设备 选矿设备 焊割设备与材料 造型及制芯设备 石油设备 包装检测设备 包装制造机械 激光设备 农业机械 管型线材加工设备 包装成型机械 清理设备 金融专用设备 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建材机械 换热、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制造设备 砂处理设备 电镀设备与材料 食品加工机械 工控系统及装备 纸加工机械 纺织设备 医疗器械与设备 直接包装机械 工业锅炉 制氮机 仓储设备
- 五金消费品
- 办公文教光学器材
- 办公家具 计算器 实验室用品 乐器 光学仪器 绘图文具 办公挂摆饰 学习文具 办公用纸 学校家具 打印机耗材 办公文教五金 眼镜及配件 文具配件 其它教学模型、器材 文化办公设备 裁剪用品 光学计量标准器具 文教用橡胶制品 装订用品 教学模型、器材 复读机、学习机 PDA 笔类 其它文具 摄影器材 光学加工机械 书写板、擦 实验室专用设备 其它办公耗材
- 商务服务
- 二手设备转让
- 二手建材设备 二手汽摩 二手交通产品及用具 二手通讯产品 二手机械设备 二手环保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二手运动休闲用品 二手电脑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农副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包装设备 二手家居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服装鞋帽加工设备 二手家用电器 二手冶炼加工设备 二手办公文教用品 二手电子、电工产品 二手化工产品设备 二手纺织、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汽配加工设备 二手玩具加工设备 二手安全、防护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用品 二手印刷设备 二手食品饮料加工设备 二手医药产品加工设备 其他未分类 二手设备转让 二手工程机械 二手办公设备 二手建材加工设备 二手纸加工设备 二手通信器材 二手交通工具 二手木工机械 二手电工电气产品 二手纺织加工设备 二手橡胶加工设备 二手制鞋设备 二手化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配件 二手矿业设备 二手广电设备 二手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造纸设备 二手仪器仪表 二手环保设备 二手锅炉 二手通用零部件 其它二手设备 二手医疗设备 二手包装机械 二手照明器材 二手物流设备 二手食品机械 二手制药设备 二手电动工具 二手服装加工设备 二手电子加工设备 二手农业机械 二手冶炼设备 二手机床 二手塑料机械 二手安防设备 二手体育休闲设施
- 项目合作
- 能源项目合作 家电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能源项目合作 化工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注塑加工合作 铸塑加工合作 压塑加工合作 吸塑加工合作 吹塑加工合作 挤塑加工合作 冶金矿产项目合作 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合作 建筑项目合作 工艺礼品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用品项目合作 玩具项目合作 医药、保健项目合作 机械及工业制品项目合作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交通项目合作 家居用品项目合作 运动休闲用品项目合作 其他未分类 项目合作 建材项目合作 电子项目合作 食品饮料项目合作 电脑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项目合作 医药项目合作 招标、投标 电工电气项目合作 地区、政府招商引资 其它项目合作 机械项目合作 照明器材项目合作 服装项目合作 冶金项目合作 矿业项目合作 交通工具项目合作 五金工具项目合作
- 表面处理
以法治统领政府采购轨制改革
0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频频走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点,一举一动影响广泛。
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相对缓慢,政府采购法制体系还很不完善,由此引发的问题逐渐显现,政府采购领域一系列负面事件相继曝光。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这既是加强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重大契机,也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当前,完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实现政府采购法治化,已经成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为迫切的任务。
法治对于政采改革具有双重意义
政府采购的本质是政府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采购的行为。从政府采购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程来看,法治既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又是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的手段。
法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行为的一部分。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决定了政府采购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对象、资金来源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具体程序更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法采购是政府采购 基本的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本质特征所在,也是发达国家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联邦采购条例》外,还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合同竞争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美国产品购买法》等一系列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有数百部之多,其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本在于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且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因此,法治理所当然地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法治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10多年来,监管部门、采购机构及相关部门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懈努力,政府采购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政府采购领域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些负面事件相继曝光,表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效果并不明显。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还是在于政府采购法治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强。
法制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法治化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根本的途径。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日趋多元化,政府采购的功能从单一的节约资金、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开始向落实国家政策、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转变。要实现政府采购功能和制度目标的转变,就要全方位加强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目标,丰富政府采购的功能内涵,建立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和程序控制机制,并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实现政府采购改革的基本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也就是说,法治建设是当前我国推进各项改革的根本措施,这些改革理所当然包括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法制法治不可偏废
法治化是新时期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里对法治做了 为经典的解释,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科学的法律。政府采购的实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二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执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完善与法律执行不严格并存,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因此,新时期政府采购法治化改革也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
完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法律冲突现象广泛存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可谓五花八门、支离破碎,包含《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众多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定,众多与货物、服务采购有关的部门规章或规定,众多与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定。多种法律法规各自为政,并且存在冲突,导致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无所适从。二是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完整。虽然当前各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繁多,但存在巨大真空地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重点在于采购程序环节,即“怎么买”的问题,而对“买什么”“该不该买”“按什么标准买”的问题关注不够,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合同履行缺乏规范;另一方面用目录和限额标准来限定政府采购范围,也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支出没有约束,实际上大多数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都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总量庞大,将这些采购行为置于法律监管之外,是十分危险的。三是政府采购法律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起步较晚,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法规原则性、抽象化描述较多,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僵化,对采购方式选择、采购审批管理、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及其他具体的采购程序设定了过多约束,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也难以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法律体系作为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之一,这也是实现政府采购法治化的重点之一。基于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清理,统一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对纷繁复杂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统一协调、体例完整合理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一是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针对当前两法各管一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与采购工程“两张皮”的混乱现象,应尽快理清工程采购与政府采购的关系,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类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在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将两部法律合并,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投标程序的内容并入《政府采购法》,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招标投标行为应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国家没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过多约束,其行为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即可。二是统一和规范不同位阶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首先要废除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晰的事项,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和细化,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这样有利于统一和规范全国的政府采购行为。
其二,扩大政府采购法律调整范围。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过窄,导致政府采购规模小,且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履约等重大事项缺少法律法规约束。首先,扩大《政府采购法》的调整主体和对象范围。欧美发达国家通常将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我国也可借鉴此经验,将《政府采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从目前的仅仅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扩大到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国有企业和部分民营企业;取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并针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小额采购,增加政府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其次,增加规范政府采购事前控制及事后执行条款。《政府采购法》应在与《预算法》基本规定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审核制度、执行要求等规定;将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编制、审核等程序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范,明确采购需求的制定标准,从源头上规范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如签订时限、基本内容、合同履行等,通过法规完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机制和采购结果评价机制,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其三,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充分考虑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增强可操作性,实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的紧密结合。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政府采购在执行《欧盟采购指令》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专家使用、采购结果确定等方面都享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可操作性极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现状,尤其是不适应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实际情况。以国税系统为例,国税系统四级预算单位全部都是中央预算单位,按照规定在采购方式选择、进口产品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等方面都需要层层报批,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也不符合简政放权的理念。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国税系统等垂直管理部门的特点,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采购方式执行、授权审批管理、评审专家使用等方面,通过制度规定,给予垂直管理部门政策支持。
强化政府采购法律执行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是政府采购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法律得不到执行,再好的法律也等于空白。增强法律执行力一要靠意识,二要靠机制。
其一,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当前,我国整体的法治意识还不强,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权威地位没有真正体现,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领导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依法采购意识不强,使政府采购经常受到很多外在干扰。要通过政府采购法律宣传,使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树立依法采购意识,引导采购人和供应商严格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意义和作用的宣传,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采购人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其二,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法律执行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领域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应该从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入手。首先应明确政府采购机构定位和政府采购相关方权责,建立政府采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机制。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应统一、规范,隶属关系明确。《政府采购法》应按照主体明确、职责清晰、运转有序的原则,细分采购人、采购机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及供应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职责权限不清导致执行法律不严、相互推诿扯皮情况的发生。
其次要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要坚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协调配合,通过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合法规范。监督要抓住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找准监督点。着力对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审和中标确认、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审查,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效果。监督要注重方式方法。监管部门应把日常监督和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剖析,形成震慑力。同时,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确保政府采购监督切实有效。
(责任编辑:DF118)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News/NewsDetail_126146.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