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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污染宣战 要看到检察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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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姚雯
走访企业
出庭公诉
理论研讨
无营业执照,无环评手续,无防污设施,在福建省晋江市潘湖村一古厝,一个“三无”电镀加工点就设在这里。从2013年6月到案发的一年多时间,未经处理的废水,从车间墙角洞口排放,流进田地、流入水域。经检测,提取的水样中铬、锌、铜的浓度分别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61倍、192.33倍、4.32倍。
“污染环境,人人受害。制革、电镀等高污染行业的从业者,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保规章,按规范要求进行作业。”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污染环境案在该市开庭审理,公诉人以案说法,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制鞋业是晋江的一大支柱产业,皮革、五金等相关辅料产业规模也相当庞大,一些企业非法排放污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解决重点行业和生态水域污染突出问题,为生态晋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晋江市检察院检察长邱仲华表示。
一份份证据
锁定犯罪行为
2014年1月6日,晋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和许某污染环境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该案系2013年6月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福建省检察机关适用该《解释》办理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检察官在现场收集的 手原始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吴某、许某在晋江市安海镇可慕村集控区外租用厂区,私建了一个“三无”皮革湿作加工点,含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雨水沟,进入西畲溪,流向安海湾。周边村民反映强烈,有关部门的答复是该厂区已被停产整顿多时。
2013年4月,晋江市信访局将群众反映的信息提供给检察院。“接到线索的第二天,我们三人带上摄影设备走访现场,在厂区废水排出口取样、拍照,并走访村民核实。”该院检察干警介绍说,随后他们将调查情况及9张现场照片送交给环保局。眼见为实,实据为证。2013年8月2日,该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吴某、许某被立案侦查,9月移送审查起诉。
保护生态,晋江市检察院以铁的证据说话,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接“史上 严”环保法律法规。2014年7月、8月,该院对7起污染环境犯罪挂牌督办,函告公安部门加大侦查力度;开展“刑拘未报捕”专项检查,纠正涉嫌污染环境该报捕而未报捕的刑事案件;对林某等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列出一份份补查证据清单,不久,公安机关将证据补强,重新提请逮捕。
截至2014年12月,晋江市检察院共受理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污染环境类案件31件41人,审查后批准逮捕27件36人,提起公诉32件45人,法院已判决21件29人。
一条条建议
推动责任主体作为
2014年,晋江市全面打响水流域系统整治战役。战役序幕的拉开,与一份《治理小皮革制点雷霆行动检察建议》息息相关。
2013年4月,晋江市检察院干警在可慕村对吴某、许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调查走访时发现,“小制革”加工点遍布村内各个角落。多家皮革厂随意排污,附近的可慕溪污水横流。据此,向市环保局发出强化监管整治的检察建议。
在晋江市环保局给检察院的复函件中,记者看到,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与安海镇政府及行政执法、公安、电力等部门联动,取缔可慕村“小制革”非法生产点。为巩固和拓展整治工作成果,以可慕溪环境整治为突破口,2014年,市政府组织全面打响生态水域治理战役,争取实现一年内见效、三年明显改观、五年整体提升的整治目标。
针对晋江皮革、电镀、石材等行业污染较为突出的情况,2013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开展了“服务生态经济、建设美丽福建专项监督”活动,以及环保石材行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全面履行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监督职能。
该市生态办有关人士认为,在综合治理污染环境中,检察监督的作用日益显现。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施冬梅介绍,如果企业拒不执行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排污,环保局发现后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未予立案的,该院将以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必要时派员到场监督执行。
晋江市内坑镇一石材加工厂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并处6万元罚款。然而,环保局工作人员前脚离开,石材厂即恢复生产。该局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决定是否受理。2014年初,晋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调阅行政处罚档案材料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不久,法院作出立案决定和执行裁定,该石材厂遂停产整改。
据介绍,环保部门还根据检察建议,对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梳理,近3年来共向法院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的环保处罚案件40件。近4年来,晋江市检察院共办理环保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99件,现场监督法院强制执行13次,关停石材等环境污染企业58家,收回执行款约333万元。
一项项机制
形成治污合力
2013年10月27日,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公司检测系统显示,水质PH值从7.5突然降到6.7左右,出水浑浊不清。市环保局随即对附近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东石镇振东开发区某五金制品厂私自把排污管接入市政污水排放专用管道,造成水污染。晋江市检察院获息后,调阅相关材料,发现该厂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建议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司法程序后,该企业负责人邓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建立两法衔接机制,共享办案信息,是晋江市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联手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一项制度。依托该制度,以协调、监督、配合为路径,形成“网上信息共享、网下协作配合”的运作模式。2014年,该院通过走访公安和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询行政处罚台账,抽查执法案卷,建议环保部门移送犯罪线索26件,直接监督公安机关7件,防止涉罪案件以罚代刑或被降格处理。
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过程中,职能部门对如何取样、证据如何转化、各部门如何分工协作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为促进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形成打击合力,实践中,晋江市检察院深入调研走访沟通,和有关部门建立了多项工作制度。
配合市委市政府制定《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办案部门在案件查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和需要各部门协作的事项,加强办案沟通;建立案件咨询制度,实行类案专人办理和涉专业问题双向咨询制度,就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以及办案中的检验、鉴定、认定等专业性问题加强业务交流与协作;完善提前介入制度,把提前介入前置到行政执法阶段,同时,对环保和公安部门商请提前介入的案件, 时间到执法现场,引导调查取证;形成业务培训机制,该院还以讲座形式,组织业务骨干为环保局等单位执法人员授课,讲解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
一个个难题
寻求理论指导
“办理污染环境犯罪,两高《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定性定罪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意见,但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仍面临着来自证据采集、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晋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冬阳告诉记者,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他们立足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寻求对策措施,强化理论支撑。
余冬阳举例说,就污水的取样点问题,目前环保案件取样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案件认定标准不一。实践中,环保部门往往会在两三个不同的地方取样检测,如果有的取样点检测没有超标,应以哪一个检测点的结果为准?事关定性定罪,不容小觑。不仅如此,对于“私设暗管”现象,房东、技术性工人是否认定为共犯?也是困扰执法部门的难题。
晋江市检察院通过调研,形成了报告《办理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晋江市皮革、电镀行业涉污案件为视角》,以期在执法办案中形成共识。
据介绍,环保专业知识也是执法办案中绕不过的问题。“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异,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过程涉及许多环保方面的专业问题,往往是司法、执法人员无法解释的,急需专业人才提供专家意见予以解答,以利案件判断。”余冬阳说。
2014年11月5日,该院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作污染环境犯罪专题讲座,对“如何界定有毒物质范围、如何选取抽样点、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犯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等法律适用难题,为该市生态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释疑解惑。
为规范执法,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确定污染源、技术化验、认定标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有效弥补公检法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该市检察院还推动成立由高校专家学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晋江市环境刑事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专业意见,提高办案质效。
分歧在沟通中消除,争议在探讨中统一,问题在共识中化解。据悉,2014年,该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涉污犯罪案件无一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一场场宣讲
传播生态文明
2013年11月14日上午,福建省首例污染环境案—吴某、许某污染环境案在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庭下,参加旁听的不仅有公安、环保部门办案人员,还有来自47家高污染企业的经营者。
庭审中,晋江市检察院运用多媒体示证,一张张污染河流、田地的现场照片直观地呈现在大屏幕。看到水体发黑、草木枯黄,污染后果之严重,让每位旁听者深受震撼。晋江市检察院以案为镜,唤起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人吴雅芳把公诉席当讲台:“天蓝云白、水绿山青的美丽晋江是全市人民心生向往的乐土,但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恶化,饮用水受污染,催生多种疾病,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扪心自问,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我们能做什么,又做了什么?”吴雅芳的宣讲直抵人心。一名企业主回去后主动更新了治污设备,一些经营者表示,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加大资金投入使排污达标刻不容缓。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邱仲华说,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该院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宣传”的要求,努力实现办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效果。在2014年“6·5国际环境日”这 ,该院还联合法院,把涉污案件的庭审“搬到”案发地和环境污染多发地,让更多的群众接受现场法治教育。
为了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晋江市检察院还在各乡镇村居44个巡回检察联系点设立环保宣传专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警示案例宣传;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公布环保案件办理情况,以案释法;结合法制宣传日、举报宣传周等大型宣传活动,开展环保专题宣传,增强群众环保意识,营造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DF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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