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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行业成为VOC排污缴费首行业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15-07-17 14:37:01点击率:

 塑胶五金网讯: 财政部、发改委和环保部近日联合通知,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定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塑料行业和橡胶材料生产行业将成为我国 批试点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污收费的行业。

  办法中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塑料行业成为VOC排污缴费首行业

  办法规定: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作为石油化工行业的分支,塑胶原料生产企业的VOCs排放量,将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量,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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