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塑胶五金网 > 资讯频道 > 塑胶资讯

商务部决定对美国等进口PVC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15-10-08 17:33:11点击率:

  塑胶五金网讯:10月8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公告规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本案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与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一致。

  公告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塑胶五金资讯网 http://www.sjwj.com/News/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News/NewsDetail_137014.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在线客服
联系我们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我们

联系QQ:234145668

150-1482-2798

周一至周日8:30-18:00

东莞市邦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6-2024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QQ:234145668 客服及建议:15014822798 经营证照

服务热线

150-1482-2798

找回账号密码

信息发布咨询

申诉意见反馈

会员功能说明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