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塑胶原材料
- 通用塑料
- PE ABS PP PVC PS LCP PCM LDPE MBS LLDPE GPPS HDPE BMC AAS ASA PHB HIPS UHMWPE DMC EBS K树脂 PPR MS SIS 其他通用塑料
- 工程塑料
- PA66 PA6 PA46 PC POM PPO PET PMMA EVA SAN PA11 PA610 PU POE PPA PSU PA1010 PBT PPS PP-R PA12 PES PEI PF EEA PEN AS PARA PFA AES EPDM MDPE EPS CPVC FEP EVOH PA612 CA PC/ABS SEBS 其他工程塑料
- 塑胶工业品
- 塑胶消费品
- 五金原材料
- 五金工业品
- 五金工具
- 电子工具 手动工具 电动工具 工具包、工具箱 喷涂工具 起重工具 液压工具 园林工具 电力电讯工具 日用五金工具 测量工具 切削工具 气动工具 研磨工具 金刚石工具 磨具、磨料 刀具、夹具 钳工工具 电工工具 管工工具 土木工具 其他未分类 五金工具 组合工具 防爆工具 匠作工具 农、园、林工具 手工工具 美容器具 其它五金工具 热工工具
- 通用配件
- 密封件 零部件 弹簧 滑车 模具 齿轮 铸件 配件五金 葫芦 锻件 钢球 阀门 紧固件、(非)标准件 索具 其他传动件 轴承 链条、链轮 润滑器 焊接设备与材料 电焊机 千斤顶 其他未分类 通用配件 温控器 气动元件 喷嘴 传动件 脚轮、万向轮 滚筒 卸扣 紧固件 液压元件 船用五金配件 管夹 直通 过滤材料 管材及管接头 井盖 吊钩、抓钩 钢珠、滚珠 密封、润滑 专业配件 喷头 液压辅件 起重件 卡箍、抱箍 其它通用配件
- 锁具安防
- 作业保护 防静电产品 军需用品 防身用具 防弹器材 智能卡 锁具 印章设备 信息安全 防雷避雷 防爆防水防尘 消防救援 二手安防产品 公共广播 防伪产品 灾害防护 智能交通 小区安防 建筑安防配件 楼宇对讲 安全标识 安全检查 交通指挥 监控器材 静电测试仪 警报设备 防盗装置 其它安全防护用品
- 仪器仪表
- 车用仪表 包装测试设备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电子元器件 传感器 色谱仪 实验室仪器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设备 试验设备 通用分析仪器 生物仪器 医用仪器仪表 衡器 气象仪器 气体检测分析仪 电子测量仪器 分析仪器 实验室常用设备 计量标准器具 无损检测仪器 粮食水分仪 专用仪器仪表 工业自动化仪表 校验仪器 变送器 环境、环保检测仪器 其它仪器仪表
- 电子电工
- 变频器 电子材料 开关电源 绝缘材料 绝缘材料 输电设备及材料 电子电工产品设计加工 天线 雷达及无线导航 电子电工产品制造设备 电热设备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高压电器 低压电器 配电装置、开关柜、照明箱 显示设备 电子、电工产品代理 半导体材料 电子元器件、组件 工业自动化装置 磁性材料 电工陶瓷材料 电子化学品 插头、插座 充电器 电动机、电机 光电子、激光仪器 UPS与电源 照明与灯具 其他未分类 数码产品 电池 电子电工 开关 电工仪器仪表 电动机 电阻材料 插座 电器成套设备 配电输电设备 电源 电线、电缆 调压器 信息安全产品 电子产品包装 稳压器 变压器 连接器 插头 节电器 电气产品 其它电工设备
- 机械设备
- 裁断机 发泡机 电晕机 热熔机 注塑机 成型机 挤出机 制袋机 吹膜机 吹塑机 压塑机 压延机 造粒机 滚塑设备 包装设备 混炼机 切胶机 硫化机 密炼机 风机、排风设备 压缩、分离设备 印刷设备 整熨洗涤设备 玩具加工设备 机床 化工设备 电脑产品制造设备 家电制造设备 塑料机械 点胶机 混合机 定型机 贴合机 吹瓶机 制杯机 押出机 落砂设备 丝网设备 玻璃加工机械 钣金加工设备 切割设备 选矿设备 焊割设备与材料 造型及制芯设备 石油设备 包装检测设备 包装制造机械 激光设备 农业机械 管型线材加工设备 包装成型机械 清理设备 金融专用设备 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建材机械 换热、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制造设备 砂处理设备 电镀设备与材料 食品加工机械 工控系统及装备 纸加工机械 纺织设备 医疗器械与设备 直接包装机械 工业锅炉 制氮机 仓储设备
- 五金消费品
- 办公文教光学器材
- 办公家具 计算器 实验室用品 乐器 光学仪器 绘图文具 办公挂摆饰 学习文具 办公用纸 学校家具 打印机耗材 办公文教五金 眼镜及配件 文具配件 其它教学模型、器材 文化办公设备 裁剪用品 光学计量标准器具 文教用橡胶制品 装订用品 教学模型、器材 复读机、学习机 PDA 笔类 其它文具 摄影器材 光学加工机械 书写板、擦 实验室专用设备 其它办公耗材
- 商务服务
- 二手设备转让
- 二手建材设备 二手汽摩 二手交通产品及用具 二手通讯产品 二手机械设备 二手环保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二手运动休闲用品 二手电脑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农副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包装设备 二手家居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服装鞋帽加工设备 二手家用电器 二手冶炼加工设备 二手办公文教用品 二手电子、电工产品 二手化工产品设备 二手纺织、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汽配加工设备 二手玩具加工设备 二手安全、防护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用品 二手印刷设备 二手食品饮料加工设备 二手医药产品加工设备 其他未分类 二手设备转让 二手工程机械 二手办公设备 二手建材加工设备 二手纸加工设备 二手通信器材 二手交通工具 二手木工机械 二手电工电气产品 二手纺织加工设备 二手橡胶加工设备 二手制鞋设备 二手化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配件 二手矿业设备 二手广电设备 二手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造纸设备 二手仪器仪表 二手环保设备 二手锅炉 二手通用零部件 其它二手设备 二手医疗设备 二手包装机械 二手照明器材 二手物流设备 二手食品机械 二手制药设备 二手电动工具 二手服装加工设备 二手电子加工设备 二手农业机械 二手冶炼设备 二手机床 二手塑料机械 二手安防设备 二手体育休闲设施
- 项目合作
- 能源项目合作 家电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能源项目合作 化工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注塑加工合作 铸塑加工合作 压塑加工合作 吸塑加工合作 吹塑加工合作 挤塑加工合作 冶金矿产项目合作 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合作 建筑项目合作 工艺礼品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用品项目合作 玩具项目合作 医药、保健项目合作 机械及工业制品项目合作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交通项目合作 家居用品项目合作 运动休闲用品项目合作 其他未分类 项目合作 建材项目合作 电子项目合作 食品饮料项目合作 电脑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项目合作 医药项目合作 招标、投标 电工电气项目合作 地区、政府招商引资 其它项目合作 机械项目合作 照明器材项目合作 服装项目合作 冶金项目合作 矿业项目合作 交通工具项目合作 五金工具项目合作
- 表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8774.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