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分类
-
塑胶原材料
- 通用塑料
- PE ABS PP PVC PS LCP PCM LDPE MBS LLDPE GPPS HDPE BMC AAS ASA PHB HIPS UHMWPE DMC EBS K树脂 PPR MS SIS 其他通用塑料
- 工程塑料
- PA66 PA6 PA46 PC POM PPO PET PMMA EVA SAN PA11 PA610 PU POE PPA PSU PA1010 PBT PPS PP-R PA12 PES PEI PF EEA PEN AS PARA PFA AES EPDM MDPE EPS CPVC FEP EVOH PA612 CA PC/ABS SEBS 其他工程塑料
- 塑胶工业品
- 塑胶消费品
- 五金原材料
- 五金工业品
- 五金工具
- 电子工具 手动工具 电动工具 工具包、工具箱 喷涂工具 起重工具 液压工具 园林工具 电力电讯工具 日用五金工具 测量工具 切削工具 气动工具 研磨工具 金刚石工具 磨具、磨料 刀具、夹具 钳工工具 电工工具 管工工具 土木工具 其他未分类 五金工具 组合工具 防爆工具 匠作工具 农、园、林工具 手工工具 美容器具 其它五金工具 热工工具
- 通用配件
- 密封件 零部件 弹簧 滑车 模具 齿轮 铸件 配件五金 葫芦 锻件 钢球 阀门 紧固件、(非)标准件 索具 其他传动件 轴承 链条、链轮 润滑器 焊接设备与材料 电焊机 千斤顶 其他未分类 通用配件 温控器 气动元件 喷嘴 传动件 脚轮、万向轮 滚筒 卸扣 紧固件 液压元件 船用五金配件 管夹 直通 过滤材料 管材及管接头 井盖 吊钩、抓钩 钢珠、滚珠 密封、润滑 专业配件 喷头 液压辅件 起重件 卡箍、抱箍 其它通用配件
- 锁具安防
- 作业保护 防静电产品 军需用品 防身用具 防弹器材 智能卡 锁具 印章设备 信息安全 防雷避雷 防爆防水防尘 消防救援 二手安防产品 公共广播 防伪产品 灾害防护 智能交通 小区安防 建筑安防配件 楼宇对讲 安全标识 安全检查 交通指挥 监控器材 静电测试仪 警报设备 防盗装置 其它安全防护用品
- 仪器仪表
- 车用仪表 包装测试设备 室内环保检测仪器 仪器仪表配件材料 电子元器件 传感器 色谱仪 实验室仪器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设备 试验设备 通用分析仪器 生物仪器 医用仪器仪表 衡器 气象仪器 气体检测分析仪 电子测量仪器 分析仪器 实验室常用设备 计量标准器具 无损检测仪器 粮食水分仪 专用仪器仪表 工业自动化仪表 校验仪器 变送器 环境、环保检测仪器 其它仪器仪表
- 电子电工
- 变频器 电子材料 开关电源 绝缘材料 绝缘材料 输电设备及材料 电子电工产品设计加工 天线 雷达及无线导航 电子电工产品制造设备 电热设备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高压电器 低压电器 配电装置、开关柜、照明箱 显示设备 电子、电工产品代理 半导体材料 电子元器件、组件 工业自动化装置 磁性材料 电工陶瓷材料 电子化学品 插头、插座 充电器 电动机、电机 光电子、激光仪器 UPS与电源 照明与灯具 其他未分类 数码产品 电池 电子电工 开关 电工仪器仪表 电动机 电阻材料 插座 电器成套设备 配电输电设备 电源 电线、电缆 调压器 信息安全产品 电子产品包装 稳压器 变压器 连接器 插头 节电器 电气产品 其它电工设备
- 机械设备
- 裁断机 发泡机 电晕机 热熔机 注塑机 成型机 挤出机 制袋机 吹膜机 吹塑机 压塑机 压延机 造粒机 滚塑设备 包装设备 混炼机 切胶机 硫化机 密炼机 风机、排风设备 压缩、分离设备 印刷设备 整熨洗涤设备 玩具加工设备 机床 化工设备 电脑产品制造设备 家电制造设备 塑料机械 点胶机 混合机 定型机 贴合机 吹瓶机 制杯机 押出机 落砂设备 丝网设备 玻璃加工机械 钣金加工设备 切割设备 选矿设备 焊割设备与材料 造型及制芯设备 石油设备 包装检测设备 包装制造机械 激光设备 农业机械 管型线材加工设备 包装成型机械 清理设备 金融专用设备 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建材机械 换热、制冷设备 电子产品制造设备 砂处理设备 电镀设备与材料 食品加工机械 工控系统及装备 纸加工机械 纺织设备 医疗器械与设备 直接包装机械 工业锅炉 制氮机 仓储设备
- 五金消费品
- 办公文教光学器材
- 办公家具 计算器 实验室用品 乐器 光学仪器 绘图文具 办公挂摆饰 学习文具 办公用纸 学校家具 打印机耗材 办公文教五金 眼镜及配件 文具配件 其它教学模型、器材 文化办公设备 裁剪用品 光学计量标准器具 文教用橡胶制品 装订用品 教学模型、器材 复读机、学习机 PDA 笔类 其它文具 摄影器材 光学加工机械 书写板、擦 实验室专用设备 其它办公耗材
- 商务服务
- 二手设备转让
- 二手建材设备 二手汽摩 二手交通产品及用具 二手通讯产品 二手机械设备 二手环保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工艺礼品加工设备 二手运动休闲用品 二手电脑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农副产品加工设备 二手包装设备 二手家居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服装鞋帽加工设备 二手家用电器 二手冶炼加工设备 二手办公文教用品 二手电子、电工产品 二手化工产品设备 二手纺织、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汽配加工设备 二手玩具加工设备 二手安全、防护用品加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用品 二手印刷设备 二手食品饮料加工设备 二手医药产品加工设备 其他未分类 二手设备转让 二手工程机械 二手办公设备 二手建材加工设备 二手纸加工设备 二手通信器材 二手交通工具 二手木工机械 二手电工电气产品 二手纺织加工设备 二手橡胶加工设备 二手制鞋设备 二手化工设备 二手电脑及配件 二手矿业设备 二手广电设备 二手皮革加工设备 二手造纸设备 二手仪器仪表 二手环保设备 二手锅炉 二手通用零部件 其它二手设备 二手医疗设备 二手包装机械 二手照明器材 二手物流设备 二手食品机械 二手制药设备 二手电动工具 二手服装加工设备 二手电子加工设备 二手农业机械 二手冶炼设备 二手机床 二手塑料机械 二手安防设备 二手体育休闲设施
- 项目合作
- 能源项目合作 家电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能源项目合作 化工项目合作 环保项目合作 注塑加工合作 铸塑加工合作 压塑加工合作 吸塑加工合作 吹塑加工合作 挤塑加工合作 冶金矿产项目合作 安全防护产品项目合作 建筑项目合作 工艺礼品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用品项目合作 玩具项目合作 医药、保健项目合作 机械及工业制品项目合作 电子、电工项目合作 交通项目合作 家居用品项目合作 运动休闲用品项目合作 其他未分类 项目合作 建材项目合作 电子项目合作 食品饮料项目合作 电脑项目合作 办公、文教项目合作 医药项目合作 招标、投标 电工电气项目合作 地区、政府招商引资 其它项目合作 机械项目合作 照明器材项目合作 服装项目合作 冶金项目合作 矿业项目合作 交通工具项目合作 五金工具项目合作
- 表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来源:塑胶五金网发布时间:2007-12-16 17:01:27点击率:
0
0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 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
各种资源。
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
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
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
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 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 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 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 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塑胶五金网技术频道 http://www.sjwj.com/Liter/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8775.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本文链接:http://www.sjwj.com/Liter/LiterDetail_8775.html
版权声明:1.塑胶五金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 2.如转载作品侵犯作者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联系电话:15014822798
投稿声明:可将稿件直接发至邮箱:234145668@qq.com(主题注明“投稿”),也可直接联系
技术分类
联系我们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东莞市邦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6-2024 电话:0769-22305675 传真:0769-23031246
联系QQ:234145668 客服及建议:15014822798 经营证照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993号